再生资源回收备案证明
一、认真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落实备案措施:
1、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注册地的商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注册地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对现已核准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于自本《通知》下发起半年内完成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注册地应当与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外另设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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